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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天健所交纳9,261万惩戒承诺金,证监会中止调查天健所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4-11-10 22:21:58    文字:【】【】【
中国证监会关于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及有关责任人员签署当事人承诺认可协议并中止调查的公告
证监承诺公告〔 2024〕 6 号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 等有关规定, 中国证监会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所) 及有关责任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在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及年报审计中涉嫌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调查。 当事人就上述事项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的申请, 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受理。
2024 年 10 月 23日, 中国证监会与当事人签署了承诺认可协议。 根据承诺认可协议, 当事人应当履行以下承诺, 以纠正涉嫌违法行为、 赔偿有关投资者损失、 消除损害或者不良影响:
一、 交纳承诺金
根据《 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交纳惩戒性承诺金共计 92,611,320.80 元。
对于投资者因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前期天健所与其他相关责任主体在上海金融法院调解下共同积极赔付投资者损失, 截至目前泽达易盛案全部适格受损投资者 7,222 户已获得全额赔偿共计 2.88 亿余元。 鉴于本案适格投资者损失已全部得到赔付, 当事人无需再交纳投资者损失部分的承诺金。
综上, 当事人应当在承诺认可协议签署生效后 5 日内向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指定账户交纳承诺金共计人民币 92,611,320.80 元。 该部分承诺金将由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依照规定上缴国库。
二、 进行自查整改
天健所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提出的整改要求进行自查整改,严肃追究责任人责任并采取内部惩戒措施, 强化合规风控管理能力, 切实提高执业质量, 并在承诺认可协议签署生效后 3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由中国证监会进行核查验收。
施其林、 沈筱敏应当结合本案情况开展深刻反思, 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 积极参加执业培训, 提高执业能力, 并在本协议签署生效后 3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检讨报告。
根据《 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规定, 中国证监会于 2024 年 10 月 23 日决定中止对当事人的调查。 如果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承诺, 中国证监会将终止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 并恢复对当事人的调查。
中国证监会
2024 年 10 月 25 日

中国证监会关于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及有关责任人员签署当事人承诺认可协议并中止调查的公告

证监承诺公告〔 2024〕 6 号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 等有关规定, 中国证监会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所) 及有关责任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在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及年报审计中涉嫌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调查。 当事人就上述事项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的申请, 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受理。

2024 年 10 月 23日, 中国证监会与当事人签署了承诺认可协议。 根据承诺认可协议, 当事人应当履行以下承诺, 以纠正涉嫌违法行为、 赔偿有关投资者损失、 消除损害或者不良影响:

一、 交纳承诺金
根据《 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交纳惩戒性承诺金共计 92,611,320.80 元。
对于投资者因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前期天健所与其他相关责任主体在上海金融法院调解下共同积极赔付投资者损失, 截至目前泽达易盛案全部适格受损投资者 7,222 户已获得全额赔偿共计 2.88 亿余元。 鉴于本案适格投资者损失已全部得到赔付, 当事人无需再交纳投资者损失部分的承诺金。
综上, 当事人应当在承诺认可协议签署生效后 5 日内向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指定账户交纳承诺金共计人民币 92,611,320.80 元。 该部分承诺金将由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依照规定上缴国库。

二、 进行自查整改
天健所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提出的整改要求进行自查整改,严肃追究责任人责任并采取内部惩戒措施, 强化合规风控管理能力, 切实提高执业质量, 并在承诺认可协议签署生效后 3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由中国证监会进行核查验收。
施其林、 沈筱敏应当结合本案情况开展深刻反思, 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 积极参加执业培训, 提高执业能力, 并在本协议签署生效后 3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检讨报告。
根据《 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规定, 中国证监会于 2024 年 10 月 23 日决定中止对当事人的调查。 如果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承诺, 中国证监会将终止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 并恢复对当事人的调查。

中国证监会

2024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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