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节选自《关于湖北兴福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问询
代工业务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的依据及准确性,贸易业务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确认收入及依据?
回复
1、代工业务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的依据及准确性
(1)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的身份是主要负责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情形包括:
A、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
B、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
C、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在具体判断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时,企业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这些事实和情况包括:
A、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
B、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
C、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
D、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
(2)公司对受托加工业务采用净额法的判断
功能湿电子化学品核心差异在于配方,且功能湿电子化学品种类较多,生产功能湿电子化学品的部分原材料具有专用性,公司代工业务所需的专用原材料为生产该类产品特有,仅可用于代工生产,无法用于其他用途,公司不能够取得与该原材料所有权有关的报酬。发行人与代工客户在合同中规定了相关原材料用途且产品配方由客户提供,公司需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生产活动,公司无权按照自身意愿使用或处置该原材料。公司依据客户的要求在指定供应商采购专用原材料后仅对专用原材料进行保管及生产,公司无需承担除因保管不善之外的原因导致原材料毁损灭失的风险。同时,原材料价格由客户约定或监督,部分专用原材料由客户直接提供,公司不承担原材料价格变动风险。
综合上述因素,公司并未取得原材料控制权,属于代理人,受托加工业务采用净额法核算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要求。
2、贸易业务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确认收入及依据
公司对报告期内发生的贸易收入采用总额法核算,考虑因素如下:
考虑因素 |
公司实际情况 |
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 |
根据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商品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客户有权将商品退还企业,要求企业承担相关的损失赔偿责任,客户无权向供应商进行责任追偿 |
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 |
企业在将商品送达客户指定交货点后存货风险转移,供应商在将商品送达企业指定交货点后存货风险转移给企业,企业在转让商品前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 |
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 |
单独与供应商、客户商定价格,客户不能指定供应商,不能涉入到公司与供应商的价格商定过程,也无权知晓公司与供应商的采购价格 |
综上,公司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公司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贸易业务采用总额法核算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要求。